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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长生测评认证考官条例
发布时间:2018/1/11  阅读次数:1990  字体大小: 【】 【】【

    为做好特长生测评认证工作,提高测评认证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加强测评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建设,根据测评认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测评认证考官是指在测评认证活动中,为参加测评认证考生的艺术水平做出评定的专业人员。

    第二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专业人员可向中国未来研究会教育分会特长生测评认证全国办公室申请办理《测评认证考官证》(简称“考官证”):

    (一)具有10年以上的相关专业学习经历(包括学历教育学习经历与非学历教育学习经历);

    (二)具有5年以上的教育或相关工作经历,具有良好的示范、教学指导及鉴赏能力;对于具有相关专业中级职称以上者,工作经历年限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

    (三)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修养。

第三条  申请成为中国未来研究会教育分会(以下简称“主办单位”)测评认证考官需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一)《测评认证考官申请表》1份;

    (二)申请者身份证、学历证书、学位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各1份;

    (三)申请者近期1吋免冠彩色照片两张。

    第四条  通过审核后,主办单位为其颁发考官证和聘书,考官入选特长生测评认证考官数据库。

    第五条  测评认证考官应了解其专业内的艺术测评、考核等政策法规,熟悉主办单位测评认证的相关规范与程序,并能在测评认证实际工作中贯彻落实。

    第六条  测评认证考官由全国办公室统一派遣,从特长生测评认证考官数据库中随机抽取,持主办单位颁发的考官证执考。

    具有其他考级机构考官资格者,经主办方备案(提供《测评认证考官申请表》、考官资格证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派遣后执考。

    第七条  同一考场内应当至少有1名相关专业的考官执考。考官按照主办单位的测评认证教材或大纲,客观、公正、合理、合情地对考生的现场表现做出评定,尽量做到艺术性与科学性的和谐统一。

    第八条  考场实行回避制度。与考生有亲属、师生等关系可能影响考试公正的考官,应主动回避。考生或未成年考生的监护人可以申请考官回避,经考场负责人核实后执行。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经查证属实,考试结果无效。

    第九条  考官执考费用标准由考级中心确定,私自收受礼金、礼品、有价证券等行为,一经查实,将取消其考官资格,并在相关媒体予以公示。违纪违法者另案处理。

    第十条  本条例由全国特长生测评认证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条例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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